随着效数的增加,所节省的生蒸汽量愈来愈少,但设备费则随效数增加而成正比增加。当增加一效的设备费和操作费之和不能小于所节省的加热蒸汽的收益时,就没有必要再增加效数了,因此多效蒸发器的效数是有一定限度的。即蒸发器的效数存在佳值,须根据设备费和操作费之和小来确定。
通常,工业上使用的多效蒸发装置,其效数并不是很多,一般对于电解质溶液,如NaOH等水溶液的蒸发,由于其沸点升高(即温度差损失)较大,故采用2~3效;对于非电解质溶液,如葡萄糖的水溶液或其他有机溶液的蒸发,由于其沸点升高较小所用效数可取4~6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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